
香港會否將販運野生動植物視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
香港會否將販運野生動植物視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
ADMCF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在11月2日聯合發布了一份白皮書,闡述其理由和機制以為香港逐步採取改變,將野生動植物販運視作嚴重及有組織罪行。
為何需要這個改變
香港是一個國際貿易樞紐,享譽全球。儘管地方細小[1],但香港被視為國際領先的航空貨運中心、全球第八大港口和最繁忙國際客運機場第四位。這些港口和基礎的設計旨在促進貨物快速高效地進出城市,亦意味著海關在邊境檢察貿易和打擊走私方面肩負著艱鉅的任務。
隨著周邊地區漸趨富裕,對野生動植物產品的需求遞增,現今運輸基建發展逐漸成熟,近年野生動植物貿易亦出現前所未有的增長。根據聯合國政府間科學與政策平台 – 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IPBES)[2],目前在國際貿易中有全球近四分之一野生陸地脊椎動物物種。過去14年期間,合法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價值增長超過五倍,在2019年估計約值1,070億美元。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則每年約值70-230億美元。
非法貿易涉及捕獵、殺害和販運數以百萬計動物部份和活體動物經常在非常之惡劣環境下發生的。這兩種貿易導致近年多個野生動植物物種數量大幅下降,威脅全球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健康生態系統的關鍵,亦對人類健康和福利有緊密關聯。
縱觀本地非法貿易,有組織的網絡將大量野生動植物販運到香港境內及跨境到其他城市。當局在2015至2019年期間檢獲超過18,000隻活體瀕危動物,包括爬蟲類動物、鳥類和哺乳類動物。在2013至2019年期間,一共緝獲2,104公噸野生動植物產品,相當於至少130隻犀牛,3,450隻大象和110,000隻穿山甲。這三個物種正面臨滅絕的危機,並只是每年販運到香港的數百個物種中的一少部份。這些緝獲可能只屬冰山一角,僅為少數販運的失敗。
在2018年5月,香港政府提高野生動植物罪行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可是,根據數百宗緝獲案件,縱使刑罰續漸增加(仍遠低於最高10年有期徒刑),大多數被起訴的人都是負責帶貨的「騾子」,他們只是知情或不知情地透過販運瀕危野生動植物賺取少量經濟回報。那些大規模檢獲的幕後黑手和「騾子」背後的策劃者卻不被起訴。
儘管罰款有所增加,緝獲數量反映野生動植物販運仍在持續。香港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打破本地四項緝獲記錄,當中涉及穿山甲鱗片、犀牛角和魚翅。簡而言之,在政策上需要改變。野生動植物罪行需要被認真對待,視作有組織的犯罪,以增強執法權力作出調查、起訴和判決,並沒收犯罪活動收益,最終遏止違例者。
針對香港野生動植物非法販運,儘管涉及龐大金額、多種惡行例如洗黑錢,香港市民一直有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調查、起訴及制裁跨國犯罪組織等司法程序,香港執法部門聲稱幾乎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組織網絡在幕後操控,甚或是嚴重。
全球認受性日益增加–現在需要採取行動
全球各地已續漸將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視為嚴重和有組織的活動,執法機構務必着手處理。聯合國大會(UNGA)、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都只是其中幾個國際組織對此有共識。
聯合國大會亦已通過決議,呼籲成員國“將販運受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定為嚴重罪行”。
那麼香港從這裡去哪裡呢?
香港已有相關法律應對有組織和嚴重罪行的增長 – 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可是這不包括野生動植物罪行。近年香港政府就這條例在版權、商品說明和內幕交易罪行方面進行修訂。
如前所述,香港政府已提高野生動植物罪行的刑罰至最高十年有期徒刑。《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TOC)將嚴重罪行定義為“罪行與剝奪最少四年基本自由的刑罰相稱”。基於最近增加的刑罰,香港也應將野生動植物罪行視為嚴重。
上述提及的白皮書闡述了將野生動物罪行引入至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理由和機制。現正需要的是政治意願,便可採取改變。
香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Elisabeth Quat)一直擁護動物福利,她表示有意提交私人法案,以提出修例的急切性/阻止大規模物種滅絕和應對其成因,例如野生動植物販運,應是一個不分黨派共同面對的問題,也應受香港政府和立法會議員關注。請謹記 – 聯合國政府間科學與政策平台 – 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IPBES)指出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和食用野生動植物也是未來全球疫症大流行的主要風險。
[1] 香港人口大約有750萬
[2] 聯合國政府間科學與政策平台 – 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 (IPBES) 2020 生物多樣性及全球疫症大流行工作坊報告行政概要
作者:Sophie Le Clue
聯署 – 阻止野生動植物販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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