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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野生動植物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
請即簽名撐聯署,阻止野生動植物販運者利用香港作案!促請政府將野生動植物罪行列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並將該等罪行納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更有效打擊野生動植物販運。
突發:立法會議員投票將野生動植物罪行列入嚴重及有組織的罪行。野生動植物罪行是國際社會的巨大挑戰。香港大膽踏出修例的一步,不但展現國際領導能力,亦表示我們無法再坐視不理及縱容野生動植物販運者繼續利用我們的城市、摧毁野生動植物群族及盜取本地天然資源,影響本地社會及全球經濟。
立法會將於18 Aug 2021 就《2021 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 ( 修訂 ) 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一旦成功通過,野生動植物罪行例如販運,將被列入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最重要的是,修例可推動及授權執法機構偵查、防止、打擊及瓦解利用香港的犯罪網絡。在立法會進行投票前簽名撐聯署,一齊打擊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
二讀辯論待續。草案旨在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將《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所訂的某些罪行加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 1 中。
本地街頭藝術家在香港多個地方畫上壁畫,引起關注公眾販運至香港的物種,以及其嚴重程度。壁畫被注入「擴展實境」元素,栩栩如生。記得要密切留意!
經過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的討論,修訂法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獲得大多數委員支持,討論將野生動植物罪行納入相關條例一事能夠繼續。現時暫未決定下次討論日期,但將會於未來幾個月內進行。
《持續的滅絕交易:香港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概述香港野生動植物於2018至19年的緝獲量、2017至20年的檢控情況,以及香港持續於全球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中的角色。
我們支持香港政府將販運野生動植物列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並啟動相關的修例程序將該等罪行納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野生動植物販運是有組織的
在香港檢獲的走私野生動植物,其檢獲量及次數之多遠遠超越其他亞洲國家,香港因此被視為販運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樞紐。參考海外的起訴、定罪和制裁紀錄,以及經傳媒報導的國際調查和報告,香港亦屢次被視為有組織野生動植物販運的中心。
似乎很多人相信野生動植物走私「只是途經香港」到內地,從而把香港的罪狀和責任降至最低。我們卻認為香港是一個樞紐,販運野生動植物就是有組織的嚴重罪行,因此應列為優先事項加以解決。
香港顯然備受「專業」販運者的青睞,販運著全球最貴重及交易量最高的商品,包括犀牛角、穿山甲、名貴木製品和歐洲鰻魚,而此等行為並不是缺乏經驗或不知情人士所能擔任的。違法人士或商號以香港為基地,有份組織犯罪活動。
香港地方細少,但其作為國際領先的航空貨運中心、全球第八大港口和最繁忙國際客運機場第四名,加上鄰近野生動植物製品的主要市場,這都意味著在香港境內及跨境的野生動植物販運,一直不符比例地加劇了全球物種滅絕的危機。這些犯罪集團和跨國販運網絡,均利用香港的基建從事非法活動,分享利益。
根據已公開的走私檢獲數據,自2013年以來,至少來自60個國家/地區(近乎全球三分之一)的販運集團和違法者曾將瀕危物種和受管制的野生動植物偷運到香港,如犀牛角、活體的水獺等等。
野生動植物販運是嚴重的
「嚴重性」是根據被販運的商品釐定,包括物種面對的威脅或瀕危程度,以及在非法市場上的價值。
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是一項有利可圖的業務。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世界海關組織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及 UNODC 等機構已將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定性為類同於毒品、軍火和人口販運等罪行。經統計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檢獲的528宗個案,顯示數百種稀有和瀕危的野生動植物是在香港進行買賣[i]。過去7年期間查獲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價值超過7.67億港元[ii],恐怕被檢獲的數字一如其他罪行一樣只屬冰山一角,其確實價值可能更高,因為政府估計的價值可能較為保守[iii]。
目前執法措施顯然不足
2018年,香港向前邁進了重要的一步,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貿易,將之列作可起訴罪行,並提高走私和非法貿易瀕危物種的刑罰至最高10年有期徒刑。香港政府表明,在2018年5月1日就第586章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修訂,是「為有效阻嚇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並表明政府打擊此類罪行的決心」[iv]。
雖然已修訂的第586章已實行兩年多,但是香港仍然是野生動植物販運的主要樞紐。檢獲量依然非常龐大,部份個案更是全球之冠,某些個案更有上升趨勢。過去兩年,香港共錄得6宗破紀錄的走私案件。鑑於龐大的貿易規模和海關有限的查緝力度,實際數字可能一直被低估。
隨著刑罰增加,有關野生動植物販運的判刑已有所加重,然而基於以往門檻太低,現時的刑罰仍然遠遠低於最高刑罰。隨著檢獲個案持續出現,足見修例並沒有引起預期的阻嚇作用。
令人憂慮的是,香港就大規模走私活動的起訴少之有少,當局通常因為證據不足而撤案。至今,在香港破紀錄的檢獲案件中,均沒有人或組織被起訴,當中包括全港最大的穿山甲走私檢獲案件(2019年一宗涉及8.3公噸穿山甲和2.1公噸象牙的個案),以及最大的象牙走私案件(2017年一宗涉及7.2公噸象牙的個案)。
被起訴的人幾乎全都是負責帶貨的「騾子」
目前絕大部分的野生動植物販運案件的調查,是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而非香港海關或香港警務處進行,儘管該署人員的培訓和權力有限。在香港被起訴人士通常是在機場或其他邊境管制站被查獲相關製品而被捕,他們幾乎都只是負責帶貨的「騾子」,因此當局未能針對有組織的網絡和犯罪集團進行調查或起訢。
香港需要加強執法策略
將販運野生動植物定性為有組織罪行可以帶來重大好處,包括解決境內販運問題、以及在國際間共同應對這迅速發展的威脅。準確識別罪行的相應威脅有助於確保執法和刑事司法資源得以恰當地行使及運用。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個案應當由警務處負責,因為警隊擁有豐富資源和專業團隊,可對症下藥地針對問題根本以解決問題;這比起依賴資源較少而未必能夠搜集足夠證據作出起訴的機構進行執法會更有顯注效果。香港急需加強執法策略,改善現有制度。
最後,將野生動植物販運列為一項嚴重和有組織的罪行,將有助執法機構執法,並透過直接影響違法者在販運所得的利潤,引起更強阻嚇作用。
我們促請政府將野生動植物販運納入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犯罪條例》,以便執法機構充分行使香港法律賦予的權力。該條例旨在遏止香港的有組織和嚴重罪案的增長,透過執法及阻嚇等方法,加強政府在調查和起訴有組織和嚴重罪行的能力,包括:
[i] Hong Kong Government Press Releases, Controlling Officers Replies to the Finance Committee and responses to Legislative Council Questions.
[ii] a) Financial Committee (2020) Examinations of Expenditure – 2020-21. Legislative Council: Hong Kong.; b) C&ED (2020)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c) C&ED (2020)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iii] Wildlife Justice Commission.
[iv]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2018) Repor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Amendment) Bill 2017 (LC Paper No. CB(1)508/17-18), p.48.
[v] Annotated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455, Introduction Chapter.
Join us and sign our petition to support policy reforms to treat wildlife crimes as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 To effectively combat wildlife trafficking, we support bringing wildlife crime offences under The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請即簽名撐聯署,促請政府將野生動植物罪行列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並將該等罪行納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更有效打擊野生動植物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