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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燈光約章》推出一年,鬧市中戶外電視屏幕不減反增。政府有需要檢討有關成效。《約章》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為處理過度使用戶外燈光而可能引起的能源浪費及光滋擾問題,並加強阻嚇作用,環境局應就光污染引入管制措施並展開立法程序。
香港有很多有不同類型的戶外燈光裝置,除有照明需要的燈光裝置外,不少包括標誌╱招牌(內部照亮或外部照亮模式)、建築物外牆和特徵照明、建築物外圍的燈光(包括店鋪門面的燈光)、戶外影視設施(如影視幕牆及顯示屏)。近年有關廣告招牌、裝飾照明或建築物外牆射燈的光滋擾的投訴與日俱增。
去年環境局選擇推出自願性的《戶外燈光約章》呼籲商界自律而非透過立法規管光污染,從去年4月實施至今,情況並未改善。以商住旅遊旺區銅鑼灣為例,一年內已新增多個戶外影視幕牆,部分更徹夜播放,屏幕的閃光及聲浪十分擾民!月前有簽署約章的崇光百貨更變本加厲安裝高達6層樓闊40米的4,000平方呎巨型電視屏幕,午夜施工已經是嚴重噪音滋擾,一旦落成更會帶來能源浪費、嚴重光污染與噪音滋擾鄰近民居、影響駕駛者視線及影響行人視覺!
《戶外燈光約章》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為處理過度使用戶外燈光而可能引起的能源浪費及光滋擾問題,並加強阻嚇作用,環境局應就光污染引入管制措施並展開立法程序。
灣仔區議員伍婉婷
Yolanda Ng, Wan Chai District Council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