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聯署

支持「大坑西再規劃」方案Y/K4/1,增建出租房屋,設小商店及社區設施

已有 105 個簽名,需要 1000個。聯署結束日期 2016年 12月 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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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簡介

大坑西邨的地段是政府於1961年以優惠地價經私人協約批予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於1983年政府批予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的契約上,訂明需興建最少一千六百個單位出租予低收入人士居住。

這幅地批出因由,有別於其他經公開招標或公開拍賣的土地,獲批地者獲優惠地價得到土地,是有責任履行上述要求。

自於2015年初開始,居民就大坑西重建及原區安置問題,多次約見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負責人、發展局、運輸及房屋局等部門,但一直未獲接見,亦未有書面回應居民的訴求。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的大坑西新邨重建規劃,提供只售不租的資助單位,並不是大坑西邨居民及正在『捱貴租等上公屋』的市民所需。

按照2016年6月24日城規會有條件批准大坑西新邨重建規劃(申請編號A/K4/67),並引入「指引性質的條款」要求在重建計劃內須提供出租的資助單位,以配合受影響的現有大坑西新邨租戶的需要;並要求政府不應在遷置安排未獲圓滿解決前訂立重建計劃的修訂契約。

雖然以上申請(編號A/K4/67)已批,至今仍有多個問題未解決:

  1. 「指引性質的條款」(advisory clause)形同虛設,無法定效力,申請人未有執行也不會導致規劃許可失效;
  2. 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是否為現有大坑西邨居民提供資助租住單位,還是資助出售單位?
  3. 若果是資助租住單位,到底是過渡性質還是永久性質?
  4. 若果是資助租住單位,其租金定價以甚麼作依據?跟市場租金、市場租金打折扣,還是公屋租金價格?
  5. 就算是承諾為現有居民提供廉價租住單位,重建過程中的調遷安排會怎樣進行?要長者們搬往其他樓宇的高層單位,既沒有電梯,又要忍受數年旁邊地盤建屋工程的嘈音滋擾及塵埃污染,這些影響到底有否深思熟慮?

申請人徐先生是大坑西邨居民,與深水埗區街坊同構思是次「大坑西再規劃」的S12A修訂圖則申請,希望獲得各部門及社會人士支持,並得以在城規會通過,要求政府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回應公眾,實行多贏方案,令社區受惠。

全份規劃文件: https://goo.gl/ZHuHHz

(申請編號Y/K4/1的摘要,請見:http://www.info.gov.hk/tpb/tc/plan_application/Y_K4_1.html  ,市民亦可直接在此城規會網頁對申請提交意見)

聯署信內容

致 城市規劃委員會,

我們謹此促請城市規劃委員會

  • 准許修訂圖則申請(編號:Y/K4/1)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對石硤尾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S/K4/29 《註釋》中有關「綜合發展區」地帶的規劃意向及備註作出修訂申請如下:

1) 就在現有大坑西邨所處的「綜合發展區」地帶的規劃意向作出修改。全段文字改為:

 此地帶的規劃意向是把涵蓋範圍綜合發展/重建作資助住宅及/或商業用途,並提供休憩用地和其他配設施。設立此地帶是方便當局因應環境、景觀、交通、基礎設施和空氣流通等各種限制和其他限制對發展的組合、規模、設計和布局實施適當的規劃管制。當中的資助住宅比例,租住房屋在總住用樓面面積中佔不少於85%,其餘的必須是資助出售房屋。

 以上的粗體字為新增部分

2) 在備註(3)中,將「不得引致整個發展/或重建計劃的最高總地積比率超過5.5倍」的「5.5倍」改為「6.6倍」。

3) 在該「綜合發展區」地帶的備註下,在第(1)-(8)段之間新增以下兩段如下:

 「綜合發展區」地帶內的非住用樓面面積中,須設不少於1,300平方米非住用樓面面積,限定只提供每個面積不多於18.58平方米的商店,並只限於由非連鎖式經營的獨立小商戶經營。

 「綜合發展區」地帶內的非住用樓面面積中,須設有老人院、健康院及室內游泳池。

我們謹此促請運房局

  • 為大坑西邨重建負上責任,以政策局身分堅持要求業權人遵守當年批地承諾,不容任意改變大坑西邨的發展原意。

我們支持此聯署的理由

1) 全港出租房屋需求逼切,現時公屋輪候冊上高達廿八萬申請。改劃內容可限定重建項目要提供最少85%出租房屋,不論最後是公營還是私營,其目標也該是提供可負擔房屋予有需要人士。

2) 增建出租房屋,不只令邨內居民可原區安置,也可為區內劏房戶提供可負擔出租房屋的選擇,協助政府處理輪候冊人數高企的難題,業主也不需要額外負擔大筆補地價費用,其實是多贏方案

3) 限定只容納非連鎖式小商店,保社區經濟多元化

4) 本來的地契條款限定興建出租單位予低收入人士入住,但此未有於現行「綜合發展區」地帶反映。「「綜合發展區」地帶只限定地積比上限,但未有界定其房屋類型,這一點城規會有責任檢視。

5) 城規會通過A/K4/67城規申請所訂下的核准條件及「指引性質的條款」(advisory clause),形同虛設,無法定效力,申請人未有執行也不會導致規劃許可失效,未能確保大坑西邨居民原有居住權

6) 運房局及城規會在這件事上皆有責任,應堅持要求業權人遵守當年批地承諾,不容任意改變大坑西邨的發展原意。

而按已批規劃申請編號A/K4/67(即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的方案)的城規會文件第10.1.1(e)段提到運房屋知悉申請人澄清重建計劃第一期的1,289個單位將是資助出售房屋:

 “(e) STH notes that in response to his question on whether the 1,289 units intended to be completed in 2022 and which the applicant intends to use for ‘on-site decantation’ would be rental units or subsidized scale flats, the applicant clarified that the 1,289 units (Phase 1) will be subsidized sale flat”.

明顯地,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無意在大坑西邨重建後提供資助租住單位,城規會委員理應知悉申請人立場與社會期望存在落差,從城規機制上要求申請人提供資助租住單位,保障原有居民居住權。

聯署發起人

聯署由 Tsz Kwan Camille Lam2016年 11月 24日 發起,於 2016年 12月 02日 完結